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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解放纪念馆

中原解放纪念馆藏品征集方案

时间:2017-06-10 来源:

中原解放纪念馆藏品征集方案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向  博物馆捐赠,提高公民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弘扬社会捐赠美德,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向中原解放纪念馆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实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下同)以及捐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中原解放纪念馆负责接受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向本馆捐赠财物的捐赠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在捐赠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统称捐赠者)可以向中原解放纪念馆捐赠财物。捐赠的财物应当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捐赠的财产。中原解放纪念馆为受赠者,负责捐赠财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征集方法

1.无偿征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采取无偿征调的方法移交文物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自觉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征集动员工作对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移交的,报县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捐赠。捐赠文物坚持自愿的原则。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收藏证书。属三级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珍贵文物,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在博物馆展出时标注捐赠人姓名等,接受并展示藏品的博物馆将勒石铭记。

3.移交。公安、法院、工商、民政、文物等部门在査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文物要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做好移交工作。移交的文物要造册登记,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凭据。

4.交换。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协商方式与其他国有博物馆交换文物。

5.暂存。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属个人所有的文物标本,可通过协商一致,采用借展的方法展出,可适当支付借展费用,借展文物所有权不变。

6.收购。收购个人和非国有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标本。收购文物应坚持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参照市场因素确定价格,通过收购形式取得文物所有权。收购文物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捐赠人可以向中原解放纪念馆无条件和附条件地捐赠财物。其中,附条件捐赠者中原解放纪念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一)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

(二)为捐赠者在中原解放纪念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三)授予捐赠者在中原解放纪念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四)授予捐赠者有条件使用中原解放纪念馆的名称、馆徽;

(五)捐赠者与中原解放纪念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但约定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捐赠范围

捐赠文物包括与中原解放纪念馆有关的下列文物:

(一)革命文物如刘邓大军驻宝期间的会议文件、任命书、奖章、手稿、照片,文件、布告,使用过的家具、物品、武器、军装、军旗、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发行的钞票、证券、信物、通行证等,生产、生活用品原件,以及其他类别的有关革命文物

(二)其他有收藏价值或代表性的文物。

捐赠财物包括:资金、实物、设施以及其他财产。

第九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文物捐赠:

1、文物收藏者向中原解放纪念馆提供拟捐赠的文物类别、数量,中原解放纪念馆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

2、中原解放纪念馆与捐赠人签订“文物捐赠协议书”,办理文物交接手续,对已接受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由本馆颁发《收藏证书》。

(二)其他财物捐赠

1、捐赠者向中原解放纪念馆提出捐赠意愿;

2、中原解放纪念馆与捐赠者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物产权转移等事项;

3、中原解放纪念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者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捐赠财物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中原解放纪念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物进行评估后加以确定。财产评估和文物鉴定费用由中原解放纪念馆支付。

第十一条 对捐赠者,可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以下方式和标准的奖励:

(一)捐赠财物的奖励:

1、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者,由中原解放纪念馆颁发《捐赠证书》,赠送纪念品。

2、个人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团体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奖励外,中原解放纪念馆将在纪念馆荣誉榜上刻名纪念。

捐赠资金的计价币种是人民币。捐赠外币的,以到账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

(三)捐赠文物可在下列方面享受相应的奖励:

1、捐赠文物经鉴定有馆藏价值的,中原解放纪念馆给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并在该捐赠文物陈列展出或公开出版图录时注明捐赠者的姓名。

2、捐赠文物经鉴定为等级文物的,除享有上述奖励外,由中原解放纪念馆提请政府部门为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赠送复制件,并在媒体上公开表彰;在不影响陈展效果的前提下,授予捐赠者特定时间内在捐赠展品展位附近以文字或图片方式宣传企业产品或个人形象;

3、捐赠文物经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的,除享有上述奖励外,同时由中原解放纪念馆提请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对捐赠者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公开报道的,中原解放纪念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者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对协助捐赠者向中原解放纪念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中原解放纪念馆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的财产中支出。

第十四条  中原解放纪念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捐赠的财物专项用于中原解放纪念馆设施建设、文物征集、保护和研究等方面。但捐赠者与中原解放纪念馆就捐赠财产物有约定用途的,中原解放纪念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中原解放纪念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对资金形式的财产,中原解放纪念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账户,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实物形式的财产,本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中原解放纪念馆向捐赠财物的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七条 中原解放纪念馆每年度将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部门的财务审计、行政监察、捐赠者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境外基金会向中原解放纪念馆捐赠财物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协商的条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捐赠者有权向中原解放纪念馆查询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博物馆应在一定期限内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中原解放纪念馆未征得捐赠者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原解放纪念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